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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国家园林城市的通报
来源:法律教育网 日期:2009-04-30 点击率:2617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  号:建城[2006]234

发布日期2006-9-26

执行日期2006-9-26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人民政府:

  根据建设部《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由有关城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有关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考核与推荐,建设部组织了评审工作。经各城市重点整改与加强,我部重新审查并研究决定,命名成都、焦作、黄山、淮北、湖州、广安、青州、偃师、太仓、诸暨、临海、桐乡、宜春、景德镇市等14个城市为国家园林城市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活动的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努力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建设部
○○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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