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名:    密码:    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我!       注册 | 忘记密码?
详细内容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来源:唐高网 日期:2009-03-02 点击率:3700

【有 性】有效
【法规名称】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日期】2001-03-30
【实施日期】2001-03-30
【正  文】

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
第九号)《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730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200084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的决定
(2000730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0519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730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三条城市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少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

河、湖岸边的绿化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生产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四)公园内绿地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五)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游乐场、公共文化体育场所等不低于35%

第十五条城市的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之日起二年内进行绿化。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受让之日起一年内不能建设的,应当限期由用地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予批准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标准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缺少绿化面积的易地绿化补偿费,并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单位附属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化工程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绿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次干道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绿化项目及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其比例应当占工程土建投资的1%—5%。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两个绿化季节内完成,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管理单位。

第三章 权属、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一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分别归该单位所有;

(三)居住小区内的树木,由居民共同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该小区内居民共有;由人民政府投资种植和管理的归人民政府所有;

(四)单位自管公房区域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

(五)城市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二条凡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确需砍伐或移植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审批,并领取准伐证或者准移证后方可进行:

(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树木,一处一次20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1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砍伐或移植市区公共绿地、主次干道以外树木,一处一次3株(含)以下的,由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4株以上25株(含)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26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树木,一处一次5株(含)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处一次6株以上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砍伐或移植县(市)城市公共绿地、主干道以外树木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必须按照砍伐1株补栽3株的规定,提出补栽计划或者移植后的养护措施,保证成活3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没有能力补栽树木的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委托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代为补栽,实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经批准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申请单位应当向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缴纳树木补偿费。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树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鉴定通知书要求及时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阻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市区公共绿地,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各县(市)公共绿地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城市绿地,应当按期归还,恢复原貌。因故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不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在公园、公共绿地设置广告牌匾和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冠下设置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摊点;

(二)就树盖房,以树承重或者围圈树木;

(三)在树上拴牲畜,剥树皮、挖树根;

(四)擅自修剪树木;

(五)钉、刻、划、拴、攀折树木;

(六)穿行绿篱,践踏草坪,采摘花草、果实;

(七)毁损园林绿化设施;

(八)在绿地内倾倒污水、废弃物;

(九)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房、摆摊设点、停车、堆放物品;

(十)在绿地内挖沙、取土、采石、筑坟;

(十一)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树木影响管线安全使用时,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或者树木的管理养护单位按照兼顾树木的正常生长和管线安全使用的原则,限期修剪、处理,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管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剪,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因发生自然灾害和突发事故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使用时,有关部门为抢险救灾和处理事故,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在5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登记造册、编号、建档,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绿地由城市园林部门负责;

(二)公路、水利、铁路部门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本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及门前责任地段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小区的绿化,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的绿化,由产权单位或者业主负责;

(五)其它类型绿地由权属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不断提高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水平,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二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费等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连同城市绿化专项经费合理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兑陨先嗣裾鞘薪ㄉ栊姓鞴懿棵庞枰源Ψ?BR>(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完成绿化任务,逾期仍不绿化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每平方米20元至30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拒不缴纳绿化用地补偿费的,责令限期补缴绿地补偿费,并可处应缴补偿费3—5%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绿化工程设计费或绿化工程施工费5—10%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实需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实需绿化费用2倍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其按砍伐树木株数的3倍补种,并处被砍伐树木价值510倍罚款;擅自移植的,处每株树木价值的25倍的罚款;
不按规定补种,或者补种达不到要求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不按时退还的,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貌,并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并按所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日5元至1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不迁出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造成树木、花草死亡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单位负责补栽、补种,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因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古树名木、树木、花草死亡,绿化设施损坏以及该修剪的树木不及时修剪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5日内不予批准、答复或者5日内不予报告或者作虚假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负责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故意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说明

——2000725在河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祜昌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就《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唐山市是依托钢铁、煤炭、陶瓷、水泥而建设起来的百年工业老城,由于多年的历史欠账和大地震的毁坏,造成城市园林绿化严重先天不足。我市各级政府非常重视园林绿化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震后的前10年,清理废墟解决居住问题,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呈粗放型。第二个10年,唐山市奋起直追先进城市,但由于重工业城市的局限性和震后复建的应急性,黑、脏、乱的形象没有突出改变。1996年,唐山市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美化、绿化和环境综合治理,昔日陡河烂泥滩变成了两绿夹一水,傍河皆园林的带状公园,绿化面积3731公顷,还乡河两岸则是垂柳依依,绿草碧碧。接着,改造绿化大城山、凤凰山,使之成为市区两大园林。百年煤城形成的市区南部1300公顷的采煤塌陷区,作为形象工程之一,截至目前总投资2000万元,植树15万株,植冷季型草坪20多万平方米,完成绿化面积400公顷,一座具有粗放型森林风貌和水乡风光的综合性公园的雏形已显现出来。1997年和1998年,市区干道大规模更新树种,如银杏一条街、合欢一条街、紫薇一条街、法桐一条街等街道各具特色。全市还开展了还我一片绿的活动,街头巷尾见缝插绿,广大群众踊跃铺绿,企事业单位拆墙透绿,仅市区一年就纯增绿地15.94公顷。共建绿色家园是唐山市民的共同期盼,截至1999年底,我市市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6.51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分别为36.59%和30.07%,达到了省级园林城市的标准。

但是,在人们大兴绿化建设的同时,还存在着有人自觉或不自觉破坏园林绿化以及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若不采取措施,任其发展,势必给我市园林绿化成果造成巨大损失。

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虽然国务院、河北省颁布实施了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但这些管理法规比较原则,具体操作起来也较困难。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逐步实现依法治绿的要求,从我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制定一部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二、《条例》起草过程及原则

《条例》是我市市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2000年唐山市立法计划起草的,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全市15个县(市)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形成《条例(草案)》后,又专门去青岛、昆明、合肥等城市学习城市绿化方面的立法经验,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数易其稿。2000323,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针对委员们审议的意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了认真研究和修改,并将修改稿发到全市十五个县(市)区人大及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并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论证。同时,为了保证法规的质量,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于47,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汇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借鉴了北京、广东、青岛等省、市的立法经验,对《条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2000519,我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条例》。

制定本《条例》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立法的合法性。我们在《条例(草案)》起草以及在审议、修改整个过程中,都十分注意把握好这一原则,做到了《条例》所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相抵触,遵循了法制统一,除个别条款必要重复了省条例外,绝大多数条款都是针对本地绿化管理工作的实际。《条例》中所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的幅度,也都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设定的。二是坚持《条例》的可行性。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调整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关系,解决目前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需要什么,就规范什么,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三是坚持民主立法,走群众路线。在《条例》形成整个过程中,不论是起草部门,还是负责修改部门,都把走群众路线、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作为保证法规质量的重要环节认真把握,尤其是《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后,广大市民、有关单位,纷纷来信或者打电话,提出了大量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使《条例》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

三、关于《条例》的内容结构

《条例》共设五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八条),概述了立法目的、依据,明确了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规定了对城市绿化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及城市的单位、公民的绿化义务。

第二章(第九条至第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绿化规划和建设的基本原则以及审批程序。

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对城市树木所有权的确认做了规定。为了保护城市树木、绿地、绿化设施等,规定了禁止行为。

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各种行为如何处理、处罚,依法做了明确规定。

第五章(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本条例施行时间。

 

编辑:中国草坪网

 

评论内容:
您的姓名: 留言内容:
电 话:
电子邮箱:
验证码:
看不清,请点击我!
共有0 条记录,当前第1 页,共 0
联系电话:0371—56535249 传真:0371-56535248 QQ:823197100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客服信箱:ylyzb@163.com 投稿信箱:ylyzb@163.com
本站部分内容来自网络,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如有版权等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本站将在第一时间内删除!
Copyright © 2015 lawnchina.com 豫ICP备1100433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