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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来源:湖北日报 日期:2010-07-28 点击率:2576

2010年5月1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关系到我们的生活环境的改善和提高,这部政府规章的颁布实施是我省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古树名木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和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是我省的绿色资源和优势资源,被誉为活的文物。它们不仅优化了自然环境,而且丰富了人文环境,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极为重要,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重要标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有关工作,多次强调务必要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据省林业局2002年—2003年普查资料,全省共有786013株古树名木,分属67科,155属,310种,古树名木资源丰富。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由于环境污染,生长条件日趋恶化,地方重视程度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保护经费短缺,以及人为破坏和自身树龄较大等原因,我省古树名木资源不断遭到破坏,许多古树名木长期处于生长弱势边缘,保护工作面临诸多问题,迫切需要立法支持。但是,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国家法律、法规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部门规章缺少城乡统一立法,我省也没有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本《办法》的制定弥补了立法空白,将有助于生态资源保护管理,有利于历史文化延续传承,其意义是重大而又深远的。

领会《办法》主旨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确定保护范围。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办法》对古树名木的概念界定与国务院的规定是一致的,《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的名木,是指树种稀有珍贵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由于我省古树名木资源相对稀缺,有必要扩大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范围。因此《办法》将树龄在80年以上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纳入了保护管理范围,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附则第三十条对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进行了弹性规定:“对树龄在80年以上的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要明确管理体制。《办法》关于各部门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职能划分明确、分工得当。第四条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体制: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中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者共同构成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三是其他相关部门协同做好职责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要保障经费来源。经费是保护绿色资源的物质保障,《办法》一方面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公共支出,另一方面鼓励社会捐资、认养古树名木,拓展了经费来源形式。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对一级保护古树和名木、二级保护古树、三级保护古树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适当补助。第十四条则规定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一定期限的署名权,从而充分调动社会积极性。

四要分级保护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办法》第九条规定古树实行三级保护,按照树龄的差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公布为一、二、三级保护古树,目的在于强化各类古树的保护层级。

尽管实行分级保护,但具体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仍按照属地原则由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落实。首先,第五条明确了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遵循属地原则;其次,第十二条确定由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实际上也是按照古树名木所在地明确养护责任;最后,第十三条根据古树名木所在地的不同,具体划分了八大类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对这八大类仍不能囊括的情形,规定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确定,确保将每一株古树和名木的养护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者个人。

五要禁止“古树名木进城”。近年来,“古树名木进城”之风盛行,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追求高质量的生活环境,渴望市容居所的绿化、美化,但诸如“古树名木进城”等过度极端行为不但破坏了自然生态平衡,还导致古树名木的非正常死亡,给古树名木的生存带来了巨大危机。因此,《办法》除在第十六条列举了部分损害古树名木的禁止性行为外,专设一条明令禁止移植行为,杜绝“古树名木进城”。第十七条规定,除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外,禁止移植古树名木。非法移植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毁坏的,不但要依法赔偿损失,停止违法行为,还要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严格依法处罚。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法律责任的完善是保证立法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关键之一。《办法》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古树名木的具体保护要求,第四章相应设置了配套罚则。对刻划钉钉、攀枝剥皮、绕绳挂物、采伐、非法买卖等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除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外,按照情节的轻重,将分别并处一百元至三万元(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数额的上限)罚款;严重损害古树名木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法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好法制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同时,还应当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相信各有关部门一定会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密切配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落实古树名木保护的各项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执行。同时也希望全社会更加关注古树名木保护,合力为古树名木这一珍贵的生态和人文资源撑起保护伞,创造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绿色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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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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