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规划
4.5 基础工程规划
第4.5.1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 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
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
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 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
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通讯设施;
3.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4.5.6条 风景区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给、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工程投资框算。给、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7条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
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8条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在表4.5.8中选用,并以下限标准为主。
类别 |
供水 (L/床·日) |
供电 (W/床) |
用地 (m2/床) |
备注 |
简易宿点 |
50-100 |
50-100 |
50以下 |
公用卫生间 |
一般旅馆 |
100-200 |
100-200 |
50-100 |
六级旅馆 |
中级旅馆 |
200-400 |
200-400 |
100-200 |
四五级旅馆 |
高级旅馆 |
400-500 |
400-500 |
200-400 |
二三级旅馆 |
豪华旅馆 |
500以上 |
1000以上 |
300以上 |
一级旅馆 |
居民 |
60-150 |
100-500 |
50-150 |
|
散客 |
10-30L/人·日 |
|
|
|
第四章 专项规划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4.6.1条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第4.6.2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4.6.3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第4.6.4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第4.6.5条 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第4.6.6条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第4.6.7条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第四章 专项规划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4.7.1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第4.7.4条 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内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及其轻重缓急变化;
2.明确旅游经济、生态农业和工副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3.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4.7.5条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风景区周边经济、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等三者的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应有节律的调控区内经济、发展边缘经济、带动地区经济;
2.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的分区分级控制和引导方向;
3.明确综合农业生产分区、农业生产基地、工副业布局及其与风景保护区、风景游览地、旅游基地的关系。
第四章 专项规划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4.8.1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 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 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规定。
第4.8.8条 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4.8.9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编辑:中国草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