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4条 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
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
2.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
3.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
4.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
5.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第3.4.5条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第三章 一般规定
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第3.5.1条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用地类型 |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
(人/公顷) |
(m2/人) |
(1)针叶林地 (2)阔叶林地 (3)森林公园 (4)疏林草地 (5)草地公园 (6)城镇公园 (7)专用浴场 (8)浴场水域 (9)浴场沙滩 |
2-3 4-8 <15-20 20-25 <70 30-200 <500 1000-2000 1000-2000 |
5000-3300 2500-1250 >660-500 500-400 >140 330-50 >20 20-10 10-5 |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三个层次表示。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示;
(2)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入表3.5.1.1:
(1) 游览用地 名称 |
(2) 计算面积 (m2) |
(3) 计算指标 (m2/人) |
(4) 一次性容量 (人/次) |
(5) 日周转率 (次) |
(6) 日游人容量 (人次/日) |
(7) 备注 |
. |
|
|
|
|
|
|
4.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2/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2/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100m2/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2/人(海拔0~-2以内水面);
浴场沙滩:5-10m/人(海拔0~+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第3.5.2条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第3.5.3条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第3.5.4条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第3.5.5条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第3.5.6条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生态分区 |
环境要素状况 |
利用与保护措施 |
大气 |
水域 |
土壤植被 |
|
危机区 |
× |
× |
× |
应完全限制发展,并不再发生人为压力,实施 综合的自然保育措施 |
-或+ |
× |
× |
× |
-或+ |
× |
× |
× |
-或+ |
不利区 |
× |
-或+ |
-或+ |
应限制发展,对不利状态的环境要素要减轻 其人为压力,实施针对性的自然保护措施 |
-或+ |
× |
-或+ |
-或+ |
-或+ |
× |
稳定区 |
- |
- |
- |
要稳定对环境要素造成的人为压力,实施对 其适用的自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 |
- |
有利区 |
+ |
+ |
+ |
需规定人为压力的限度,根据需要而确定自 然保护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注: ×不利;-稳定;+有利。 |
3.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
4.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第3.5.7条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3095-1996中规定的一级标准;
2.地面水环境质量一般应按CB3838-88中规定的第一级标准执行,游泳用水应执行GB9667-88中规定的标准,海水浴场水质标准不应低于GB3097-82中规定的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应符合GB5749-85中的规定;
3.风景区室外允许噪声级应低于CB3096-93中规定的“特别住宅区”的环境噪声标准值;
4.放射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74中规定的有关标准。
编辑:中国草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