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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教育网 日期:2009-05-25 点击率:2870

发文单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文  号:沈开委发[1993]15

发布日期1993-1-9

执行日期1993-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沈阳开发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不断美化投资环境,把沈阳开发区建设成为清洁、优美、文明的花园式城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开发区园林绿化管理范围包括开发区所有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建设。园林绿地管理范围包括:

  (一)公园、植物园、游园、街道、广场及运河、水源地、公路、铁路两侧防护林带等公用绿地。

  (二)居民区及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的绿地。

  (三)为开发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

  第三条 开发区园林绿化工作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由规划建设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事项委托公用事业公司代行管理职权。

  第四条 绿化和美化开发区人人有责。区内各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完成植树绿化任务,搞好环境绿化,并自觉爱护花草树木和各种园林设施。

  第二章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开发区园林绿化规划是开发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规划建设部门组织制定,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组织具体实施。凡规划已确定的绿地不得改做它用。如需改动,应经规划建设部门同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第六条 开发区内绿化面积要与开发区建设速度、人口增长相适应,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开发区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公用绿地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

  第七条 开发区的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制定开发区园林绿地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园、街道、景地、街心绿地、各种林带和专用绿地的合理布局。绿化建设所需投入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同时做好绿地规划,绿化费用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4%,绿化面积不低于用地总面积的25%。

  第八条 开发区的园林绿化,要根据开发区的特点和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和植被,搞多样化的园林建设,既要讲究艺术,又要经济合理;提倡地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多建小园林和多栽花季较长的树种。

  第九条 要重视和搞好开发区的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保证苗木品种优质、新颖。

  第十条 承包开发区园林绿化工程的单位,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审查登记。进入开发区的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应有合法的注册手续和绿化专业等级证,有配套的技术力量,有能胜任绿化设计和施工的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所有园林绿化工程竣工时,均由规划建设局,公用事业公司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管理。验收时须报交园林绿化工程预(决)算书和园林绿化工程图纸。工程决算时预留施工单位工程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园林绿化工程养护保活期为一年。

  第三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园林公园由公用事业公司统一建设,统一经营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各单位绿地由各单位自建和管理,接受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督促检查。各单位要有专人管理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实施情况和设计图纸应报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

  第十四条 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要定期对各单位绿化工作进行检查评比,按绿化所投资金,计划完成情况及实际绿化面积效果进行评比。凡达不到绿化标准要求的单位,要上缴环境绿化费,并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的公有和私有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砍伐、迁移或修剪。如确需砍伐迁移修剪或占用绿地时,应经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审查批准,领取许可证,缴纳赔偿费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引进种子、种苗必须经过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不得引进。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病虫害防治工作,种植与养护应同时进行。

  第十七条 开发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园林绿地护林防火的规定,落实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第十八条 严禁在开发区园林绿地内毁坏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在园林绿地内,不准倾倒污物、挖掘土石、开荒种地,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放牧烧荒。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先进事迹的单位或个人,由开发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开发区义务植树造林或本单位美化、绿化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引进外资,为开发区园林绿化做出贡献的;

  (三)为开发区绿化育苗、种植、养护引进先进技术做出显著成绩,或在园林绿化科研工作中有创造发明的;

  (四)在开发区园林绿化遭破坏时,敢于同破坏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灾害发生,保护区内园林绿化有功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破坏开发区园林绿化或不按规定绿化的,由开发区公用事业公司给予处罚或处理,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项新建工程的绿化不能如期进行的,每年按闲置面积每平方米2—3元的标准收缴荒芜费并限期搞好绿化。

  (二)无许可证擅自砍伐树木的,根据情节处以10—3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损失价值l—10倍的罚款。

  (四)在公共绿地、公园、道路林带中攀折树枝、剥树皮、摘花果、种子、毁坏绿篱、草坪、苗圃,在树旁堆放杂物,放牧牲畜损害树木及绿地者,除按价值赔偿损失外,处以10—100元罚款。

  (五)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在开发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者,处以工程造价3—5%罚款。

  (六)引起园林、苗圃火灾的,按损失价值处以10倍以上罚款,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阻碍园林绿化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由司法机关从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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