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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来源:法律教育网 日期:2009-05-09 点击率:2986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提高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根据建设部《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建城〔200010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111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中心,按照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的原则,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市绿化体系,弘扬城市文化,优化城市生态,提高城市品位,促进人和自然相和谐,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二、申报程序

具备《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规定条件的省辖市、县级市和县城镇,可以按规定申报江苏省园林城市。在每年6月份前,由申报城市提出申请,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情况的报告。

(二)城市基本概况、城市环境及其建设保护情况。

(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评审意见和批准文件。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管理实施情况。

(五)城市各类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情况。

(六)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综合情况。包括园林绿化法规建设及执法管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资金筹措与投入,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行业改革与体制创新,园林绿化科研成果等。

(七)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创建以及全民义务植树的情况。

(八)风景名胜区管理及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

(九)城市特色风貌、古典园林、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情况。

四、考核验收

根据申报城市提出的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申报城市进行城市园林绿化现状进行遥感测定,核实城市绿化有关指标,并对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再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验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

五、命名管理

对符合《江苏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的城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江苏省园林城市

对获得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5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江苏省园林城市称号。

六、工作要求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园林城市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措施,稳步实施,积极推进创建活动。

(一)科学规划,注重实效。立足城市发展的目标和定位,科学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把园林绿化建设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点,努力创造优美、和谐、宜人的人居环境,全面提高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体现特色。注重继承和发扬传统园林绿化的精髓,研究和借鉴国内外园林绿化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城市自然风貌,不拘一格创造特色,展示现代园林绿化建设的时代特征与魅力。重视保护和挖掘城市历史文化,紧密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内涵,塑造城市个性和特色,提升城市品位。

(三)循序渐进,稳步发展。制定切合实际的园林城市创建目标和实施计划,加强组织管理,加大投入,稳步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在努力增加绿化总量的基础上,建设一批园林绿化精品工程,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和园林绿化景观质量的整体水平。克服创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保持均衡发展,切不可忽视质量,急于求成。通过提高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整体水平,逐步达到园林城市建设的各项指标,实现创建园林城市的目标。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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