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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居住区绿地的设计规范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09-02-27 点击率:3890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居住区绿地设计质量技术指导和监督,提高北京地区城市居住区绿化设计质量和水平,依据GB 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04-01)、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CJJ/ T91-2002《园林基本术语标准》(2002-12-01)、《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园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多层、高层楼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包括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化设计。非城市地区的居住区绿化设计可参照执行。

  居住用地内地下设施覆土绿化设计和屋顶绿化设计按照相关规范或指导书执行。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丽莉、朱虹。

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开放式绿地设计、封闭式绿地设计、和居住区道路和停车场绿化设计。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新建和改建居住区绿地的规划设计和工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85 灌工程技术规范

  CJJ 48-92 公园设计规范(1993-01-01

  CJJ 75-97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1998-05-01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居住区绿地

  在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和居住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城市规划中零散居住用地内的绿地。

  3.2

  开放式绿地

  引导居民进入,为居民提供休憩的绿地。一般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以及按开放式绿地设计的宅间绿地等。

  3.3

  封闭式(装饰性)绿地

  以观赏为主,不引导居民进入,主要用于改善居住区局部生态环境和美化居住环境的绿地。一般包括宅间绿地和建筑基础绿地。

  3.4

  居住区公园

  在城市规划中,按居住区规模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配套公共绿地。

  3.5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3.6

  组团绿地

  直接靠近住宅建筑,结合居住建筑组群布置的绿地。具有一定的休憩功能。

  3.7

  宅间绿地

  在居住用地内,住宅建筑之间的绿化用地。通常以封闭式观赏绿地为主。

  3.8

  建筑基础绿地

  在居住区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散水以外,用于建筑基础美化和防护的绿化用地。

  3.9

  居住区道路

  为居住区交通服务,并用于划分和联系居住区内的各个小区的道路。

  4 居住区绿地规划原则

  4.1 居住用地内的各种绿地应在居住区规划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并在居住区详细规划指导下进行规划设计。居住区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应当作为永久性绿地进行建设。必须满足居住区绿地功能,布局合理,方便居民使用。

  4.2 小区以上规模的居住用地应当首先进行绿地总体规划,确定居住用地内不同绿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划分开放式绿地各种功能区,确定开放式绿地出入口位置等,并协调相关的各种市政设施,如用地内小区道路、各种管线、地上、地下设施及其出入口位置等;进行植物规划和竖向规划。

  4.3 居住区开放式绿地应设置在小区游园、组团绿地中,可安排儿童游戏场、老人活动区、健身场地等。如居住区规划未设置小区游园,或小区游园、组团绿地的规模满足不了居民使用时,可在具有开放条件的宅间绿地内设置开放式绿地。

  4.4 组团绿地的面积一般在1000 m2以上,宜设置在小区中央,最多有两边与小区主要干道相接。

  4.5 宅间绿地及建筑基础绿地一般应按封闭式绿地进行设计。宅间绿地宽度应在20 m以上。

  4.6 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必须根据居住区内外的环境特征、立地条件,结合景观规划、防护功能等,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进行植物规划,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植物种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4.6.1 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该居住区的区域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和防护作用的植物。

  4.6.2 应以改善居住区生态环境为主,不宜大量使用边缘树种、整形色带和冷季型观赏草坪等。

  5 居住区绿地设计一般要求

  5.1 在居住区绿地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开放式绿地或封闭式绿地的设计。绿地设计的内容包括:绿地布局形式、功能分区、景观分析、竖向设计、地形处理、绿地内各类设施的布局和定位、种植设计等,提出种植土壤的改良方案,处理好地上和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等。

  5.2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

  5.3 居住区绿地种植设计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5.3.1 充分保护和利用绿地内现状树木。

  5.3.2 因地制宜,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乔木、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置形式。

  5.3.3 选择寿命较长、病虫害少、无针刺、无落果、无飞絮、无毒、无花粉污染的植物种类。

  5.3.4 合理确定快、慢长树的比例。慢长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5.3.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应控制在1:31:4之间。

  5.3.6 在绿地中乔木、灌木的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控制在70 %,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 %左右。

  5.4 根据不同绿地的条件和景观要求,在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前提下,可设置适当的园林小品,但不宜过分追求豪华性和怪异性。

  5.5 绿化用地栽植土壤条件应符合CJJ 48-92的有关规定。

  5.6 居住区绿地内的灌溉系统应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如喷灌或滴灌系统,也可安装上水接口灌溉。喷灌设计应符合GBJ 85的规定。

  5.7 绿地范围内一般按地表泾流的方式进行排水设计,雨水一般不宜排入市政雨水管线,提倡雨水回收利用。雨水的利用可采取设置集水设施的方式,如设置地下渗水井等收集雨水并渗入地下。

  5.8 绿地内乔、灌木的种植位置与建筑及各类地上或地下市政设施的关系,应符合以下规定:

  5.8.1 乔、灌木栽植位置距各种市政管线的距离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树木距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0 3.50 0.50

通讯电缆       1.50 3.50 0.50

       1.50 2.00 --

       1.50 3.00 --

排水盲沟       1.00 3.00 --

消防笼头       1.20 2.00 1.20

煤气管道(低中压)    1.20 3.00 1.00

热力管    2.00 5.00 2.0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8.2 落叶乔木栽植位置应距离住宅建筑有窗立面5.0 m以外,满足住宅建筑对通风、采光的要求。

  5.8.3 在居住区架空线路下,应种植耐修剪的植物种类。植物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CJJ 7597中表6.1.2的规定。

  5.8.4 居住区绿化乔灌木与其它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乔灌木与其他基础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 单位:m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0 2.00 1.00

  2.00 2.0   --

       1.00 3.00 0.50

     5.0   5.00 1.50

     2.00 5.0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0 2.00 0.75

排水明沟       1.00 1.00 0.50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乔木树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离。灌木或绿篱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是指地表处分蘖枝干中最外的枝干基部的外缘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5.9 居住区绿化苗木的规格和质量均应符合国家或本市苗木质量标准的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9.1 落叶乔木干径应不小于8 cm

  5.9.2 常绿乔木高度应不小于3.0 m

  5.9.3 灌木类不小于三年生。

  5.9.4 宿根花卉不小于二年生。

  5.10 居住区绿地内绿化用地应全部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可布置垂直绿化。

  6 开放式绿地设计

  6.1 开放式绿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居民提供休憩空间,美化环境,改善局部生态环境。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这三方面问题。

  6.2 开放式绿地的总体设计、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其它设施设计等均参照CJJ 48-92要求执行。

  6.3 开放式绿地要根据居住区的特点做好总体设计,同时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6.3.1 根据绿地的规模、位置、周边道路等条件设置功能分区,要满足居民的不同需要,特别是要为老人和儿童的健身锻炼设置相应的活动场地及配套设施。儿童游戏场、健身场地等应远离住宅建筑。

  6.3.2 绿地出入口和游步道、广场的设置应综合绿地周围的道路系统、人流方向一并考虑,保证居民安全。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

  6.3.3 绿地中不宜穿行架空线路,必须穿行时,居民密集活动区的设计应避开架空线路。

  6.4 地形设计可结合自然地形做微地形处理,微地形面积大小和相对高程,必须根据绿地的周边环境、规模和土方基本平衡的原则加以控制。不宜堆砌大规模假山。

  6.5 绿地内设置景石时,可结合地形作置石、卧石、抱头石等处理,置石量不宜过大。

  6.6 可结合不同居住区的特点,集中布置适当规模的水景设施。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面积的5%。

  6.7 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6.7.1 绿地内可布置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0%以内。其位置必须距离住宅建筑的前窗8 m10 m以外。

  6.7.2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一般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栽植树木的铺装场地必须采用透水、透气性铺装材料。

  6.7.3 绿地内的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耐磨,应有适宜的粗糙度,并做必要的防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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