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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备案管理
来源:中国花卉网 日期:2009-02-18 点击率:3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园林植物种植工程;

(二)园林小品、园林建筑、假山叠石等园林建筑物、构筑物;

(三)绿地给排水灌溉、绿地护栏、花坛、园路等绿化工程附属设施。

第四条  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站(以下简称园林建管站)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对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园林建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办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填写武汉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四)工程概(预)算(或工程项目清单)和全套施工图;

(五)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园林建管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和要求的项目,签发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补充文件资料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九条  建设单位凭武汉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园林建管站在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在承接监督工程项目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针对工程的特点,编制质量监督方案,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质量监督方案应将下列内容列为监督重点:

(一)绿化工程施工前的土壤处理;

(二)种植穴、槽的挖掘;

(三)大树质量;

(四)园林土建工程中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等。
建设单位应将质量监督方案及时转交相关的监理和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园林建管站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质量监督工程师将时间通知建设单位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参与各方到场参加。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召开会议,各方介绍相关情况:

1、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及建设参与各方的人员;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3、质量监督工程师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听取各方意见。

(二)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结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管理制度。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四)审查下列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

2、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

3、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业工程师等;

4、其他与建设单位工程质量有关的人员。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等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六)审查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七)在第一次监督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形成首次监督工作会议纪要,并及时送园林建管站备案。

在第一次监督检查中,如发现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不符合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规定的文件资料不齐全等,园林建管站应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应暂缓开工。

第十三条  园林建管站应按照质量监督方案、合同及图纸等,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第十四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肢解发包工程;

(二)是否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并已落实;

(五)对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是否及时做好工程质量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承担起监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规定审查设计文件;

(二)是否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三)是否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地基验槽、配筋工作;

(四)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或供应商;

(五)是否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六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是否指定材料、设备的生产商、供应商;

(三)是否执行材料、设备见证取样送样检验制度;是否在实物质量验收的同时,检查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并对重要的原材料、砼及砂浆试块等进行抽检,且有书面记录;

(四)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1、对开具的整改指令单及时复查;

2、及时组织隐蔽工程及中间的验收签认,手续完善齐全,及时出具绿化栽植土、园林土建的桩基、基础、主体分部或分项工程的书面监理评估意见,对工程质量作出明确评价;

3、检查施工单位或专业测绘单位对有关的沉降观测进行复核和抽查;

4、检查施工单位为避免施工过程对周围建筑物、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在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处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是否执行工程例会制度,有完整的会议纪要;

(六)是否编制监理月报,及时、真实记载监理日记,及时整理监理档案;

(七)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七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依法采取分包的,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或偷工减料,是否对工程质量作出正确评定;

1、参加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变更洽商;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查制度;

3、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应执行联合验收制度,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

4、园林栽植土在种植前、园林土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砼在使用前,应按规定执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检验制度,在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5、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使用计量器具精度符合要求;

6、及时、真实地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

7、及时、真实、完整地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四)是否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围建筑物及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五)是否对有关的沉降进行观测,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六)现场是否配齐与本工程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规程。

第十八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采取以抽查为主,必要的检测手段为辅的方式,对下列实物质量的主要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植土、大树的树穴、土球或根系以及大树质量;

(二)园林、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分部分项工程;

(三)重要的隐蔽工程。

建设单位应将上述第(一)、(二)内容的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园林建管站。在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质量验收证明文件报园林建管站备存。

未经园林建管站监督检查并同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条  园林建管站在对实物质量、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时,应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3个工作日内,通知园林建管站。园林建管站根据该工程结构特点、复杂程度、部位的重要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一条  园林建管站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规模、结构特点及复杂程度等情况,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园林建管站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视不同情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局部暂停施工整改指令单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行政处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章  竣工验收<, /SPAN>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将验收时间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本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园林建管站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凡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的工程,应有园林建管站负责人或主任工程师参加。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经完成;

(二)有完整的项目全过程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均有合格证书和实验报告;

(四)地基基础、主题结构等工程重要部位均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以及按规定进行了质量验收监督;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包括竣工资料审核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经监理单位法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六)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以及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后,提出经法人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更改原设计的资料(例如设计图纸交底纪要、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等)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后,提出经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八)安装工程竣工验收检测结果符合标准;

(九)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明;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规划设计认可文件;

(十二)市园林局、园林建管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二十七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向园林建管站提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园林建管站,并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园林建管站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该工程竣工验收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高设计文件执行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

2、查阅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各个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单位报市园林局或园林建管站裁决。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内容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工程概况: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及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功能试验资料,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验收组人员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及原始文件等。

6、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一)监督要求:

1、抽样检查,检查的工程部位和资料必须事先随机抽样确定;

2、参与竣工质量验收的监督人员应共同参加实物质量检查、观感评定及资料审核;

3、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必须的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测试或检测;

4、观感评定及监督验收意见必须集体讨论决定。

(二)监督重点:

1、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2、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是否正确;

3、工程实物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4、竣工验收组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三)园林建管站应在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报建,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3、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4、绿化栽植土、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质量检验抽查情况;

5、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

6、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及检测、试验抽查情况;

7、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8、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意见;

9、工程竣工验收的质监意见;

10、园林建管站及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名盖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必须经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签认后,由园林建管站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予以备案。

第四章  质量监督档案和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园林建管站应按工程项目,及时、真实、完整地建立质量监督挡案。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挡案实行责任制管理。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将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质量监督记录、资料、文件等收集齐全,按照有关挡案管理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园林建管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第三十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档案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保存:

(一)重大、重点及特殊的工程长期保存;

(二)单位工程造价超过100万元以上,园林建筑、构筑物和假山叠石造价超过50万元以上及其他重要工程保存十年;

(三)单位工程造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一般园林绿化工程保存五年。
第三十三条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自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园林建管站申请备案,并应当提交下列备案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相关的竣工验收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条  园林建管站应当在自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照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备案文件予以审查。

对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应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审查意,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后,予以备案。

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及有关程序,文件资料不全,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等行为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申请备案;必要时,应到现场抽查。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使用需要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的,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停止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园林建管站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园林建管站及其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对于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完整、满足备案要求的工程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将不符合条件的园林绿化工程给予备案的,由市园林局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对于单位工程造价超过5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质量监督应执行本实施办法;对于单位工程不超过5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对象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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