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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花卉网 日期:2009-02-17 点击率:2823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有利于居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绿化维护的监督管理。

  本市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配合和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经费来源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但本市公有住房(含售后公房)的绿化调整资金,采取多方筹集的办法予以解决。原则上采取市有关部门补贴一点,各区(县)政府部门配套一点,业主自己承担一点的方式解决。 

第六条 调整的基本条件 

  居住区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尽量保护现有绿化,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安全、配件设施及管理要求。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树木迁移调整。

  1、房屋四周乔木树冠外缘距住宅楼阳台或窗户(指主要采光面)2米以内,或能承受人体重量的距外墙面或窗户1.5米以内的主干或主干枝,易造成攀登入室等安全隐患的;

  2、植物生长过密郁闭影响居室采光,住宅楼南面底楼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连续有效时间因受树木遮挡低于1小时/日;

  3、受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树木已发生或易发生倒伏或倾斜影响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4、植物生长影响房屋安全、社会治安和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的情况。

  (二)对符合树木迁移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树木砍伐。

  1、严重影响居室通风、采光和居民人身、财产安全; 

  2、植株生长不良,病虫害严重,死亡、倒伏、枝叶对人身、居住和其它设施构成危害的;

  3、受条件限制而无法迁移的。

  除以上情形外的绿化调整,可以采取修剪、补种等多种形式,尽可能地保留原有绿化,并在调整中补种地被、花灌木。 

第七条 调整程序 

  绿化调整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可直接向绿化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绿化调整,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小区内予以公告。 

  (二)除以上情形外的绿化调整 

  1、拟订绿化调整方案

  业主委员会可在区(县)绿化、房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拟订或委托物业企业、有关专业部门、中介机构等拟订小区绿化调整方案。

  2、讨论公示

  根据绿化调整的范围,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征求绿化调整方案意见的对象,可以采取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必要时应当通知相关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区绿化、房地管理部门有关同志参加业主代表会,听取意见、建议。绿化调整方案经征求意见范围的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应在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三)树木迁移、砍伐的审批

  居住区绿化调整方案经公示后,可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树木迁移、砍伐审批手续。迁移和砍伐下列树木,必须报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批: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每处(指小区或街坊为单位)每次超过五十株树木的。迁移、砍伐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树木的,报区(县)绿化(林业)管理部门审批。

  (四)绿化调整方案的执行

  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招投标程序或委托选择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移植、补植树木等应在种植季节进行实施,同时接受区(县)绿化和房地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八条 紧急情况处置

  受台风等不可抗力影响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对树木采取保护性措施,对影响居民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所在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五日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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