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记者从贵州省人民政府获悉,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重要湿地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湿地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保护标志设立等提出了办法。
办法指出,省重要湿地认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而根据湿地功能和效益的重要性,凡符合下列12条指标的任一指标可认定为省重要湿地:
一、珍稀濒危湿地物种集中分布地,湿地鸟类主要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迁徙停歇地。
1.贵州特有野生动物或植物集中分布的湿地;
2.定期或规律性支持着≥500只野生水鸟生存、繁殖、越冬、迁徙停歇的湿地。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区域。
3.分布有≥80种湿地野生高等植物或≥40种湿地野生脊椎动物的湿地;
4.分布有超过涉及县域内鱼类种类60%的湿地。
三、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5.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栖息地的湿地;
6.已建立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湿地公园的湿地;
7.维系区域水生态安全的8大水系源头或其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区域的湿地;
8.在全省或全国具有显著的历史或文化意义的湿地;
9.面积≥1公顷,有自然泥炭层分布的泥炭湿地。
四、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
10.具有贵州喀斯特地区代表性、稀有性或独特性的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湿地。
11.总库容≥1亿立方米的水库;
12.面积≥8公顷的其它自然或近自然湿地。
办法指出,经过认定程序后,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认定省重要湿地所在县级地方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将省重要湿地建议名录上报省人民政府。而省重要湿地命名方式为:市级或县级行政区域规范化简称+湿地名+省重要湿地。
此外,办法还提出,经认定公布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保护标志,标明省重要湿地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地理坐标、保护管理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