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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湿地保护改革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日期:2016-09-09 点击率:711

湿地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已明确要扩大湿地面积,湿地面积指标也纳入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标志着湿地工作必须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来谋划和布局,必须与国家宏观战略规划进行有机结合。

如何进一步加大湿地的保护力度,科学谋划湿地建设发展的未来?不久前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议召开,全面总结了“十二五”全国湿地工作成效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全国湿地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十三五”及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湿地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指针,切实落实全面保护湿地的总体要求,深化湿地保护改革,实施湿地总量管控,开展湿地综合整治,恢复扩大湿地面积,完善湿地保护体系,规范湿地管理,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重要保障。

此次会议还交流了一些省份湿地保护的经验,本专题特别聚焦这些先进典型,通过展示7个重点省份湿地保护的创新理念、改革举措和扎实行动,让我们在交流中增进力量、凝聚智慧,共同打造湿地保护发展的明天。

广东

构建体系 推进发展

广东省是我国湿地资源最为丰富的省份之一,其中红树林面积1.98万公顷,约占全国红树林面积的57%,构成了广东湿地生态环境的一大特色。多年来,广东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湿地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完善法规政策体系。颁布实施了《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和《湿地公园建设指引》,最近正在制定《广东省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在完善湿地保护制度方面,成立了以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省直8个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地级市也相继建立了市级湿地保护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省政府一直把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到每年的森林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林业目标责任制)中进行考核。

加强湿地保护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湿地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明确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630万亩的管控目标,将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湿地分为四级管控区进行严格管理。各地积极开展建设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建设,湿地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湿地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截至2015年年底,全省已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有4个、湿地自然保护区94个、湿地公园157个,保护了以湿地为主的生态系统共1265万亩,湿地保护率达48%,初步形成了多种保护形式相结合的湿地保护管理体系。

大力推进湿地生态恢复。通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和省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等项目,逐步开展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扩大湿地保护面积和提高湿地生态质量。通过项目的实施,各级政府对湿地保护更加重视,公众湿地保护意识明显提高,湿地保护管理能力得到提升,湿地生态系统稳定性不断增强,为全省绿色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加大湿地保护宣传。依托“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纪念活动,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推动湿地保护观念深入人心。2014年,全省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湿地保护协会——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为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全省湿地保护事业发展搭建了一个广阔的交流沟通平台。同时,积极开展粤港澳湿地保护合作交流。

黑龙江

法制护航 多措并举

面积大、类型多、资源独特、生态区位重要,全省556万公顷的龙江大美湿地,在维护区域气候安全、生物安全、水环境安全、国家粮食安全和国土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黑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坚持把湿地保护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推动,严格依法保护湿地,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项目管理等。

以制度建设为准绳,严格依法保护湿地。早在1998年,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就做出《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的决定》,全面停止开垦湿地,并抢救性地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2003年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地方性湿地保护法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开创湿地立法先河。2015年,重新制定了《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制建设再次引领全国。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责任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通过名录管理、产权登记、理顺机制、规范措施、合理利用等多种方式手段,全面加强湿地保护。全省积极开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违法行为保护专项行动,省、市、县三级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以体制机制为保障,完善湿地保护体系。全省从上至下,机构建设不断加强。2000年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湿地管理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成立黑龙江省湿地保护管理中心,同时承担省湿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哈尔滨、佳木斯、双鸭山等地市都已明确建立市一级的湿地主管部门。新的《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应当依法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目前,在省内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部分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都已设立了处级管理机构。全国最大的省级湿地保护体系已形成。目前,全省已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38处,有扎龙、三江、洪河、兴凯湖、珍宝岛、南瓮河、七星河、东方红8处国际重要湿地,数量位居全国首位;建立了扎龙国际重要湿地长效补水机制,将湿地率纳入到全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考核体系。

工程项目为手段,有效开展湿地修复。“十二五”期间,全省累计投入近5亿元资金,用于湿地能力建设,开展保护恢复、湿地宣教及可持续利用示范工作。退耕还湿31万亩,三环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采取地块置换的方式开展退耕还湿工作,有效扩大了湿地面积。兴凯湖开展了以预留固定地块作为鸟类取食地模式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为春季迁徙鸟类进行人工投食;委托中科院东北地理所对预留地块进行粮食损失的定量监测,依据监测数据结果对农户进行损失补偿,保障了鸟类迁徙通道的安全。

浙江

划定红线 加快保护

浙江地处东南沿海、长江三角洲南翼,是湿地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全省始终把生态保护、生态建设及弘扬生态文化摆在重要的战略位置,在湿地保护上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如划定湿地保护红线,推行湿地保护规划,在重要区域实施湿地生态系统修复重建工程等。

划定红线,推动“两美浙江建设”。2013年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提出“要划定湿地生态红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2014年,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明确提出,“把森林、湿地、物种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实施湿地保护红线,严禁擅自围垦湿地、占用湿地和无序开发湿地行为,全省湿地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以上”。省政协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每年“两会”期间举办的“关注森林”工作会议,省政协主席亲自参加并对湿地工作提出相应要求。

编制规划,湿地保护摆上政府日程。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编制县级湿地保护规划、划定湿地红线、确定湿地保护名录、明确今后5年的重点工程。通过近两年的努力,至今年6月,全省85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县级湿地保护规划的编制,1500万亩湿地生态红线已落实到具体地块。各地已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面积达550万亩,先期公布县级保护名录的湿地面积达245万亩,重要湿地保护率达53%,全省生态红线面积占天然湿地面积91%。从2014年开始,全省还将湿地保护工作列入省政府生态省建设、“五水共治”考核体系。2015年年底,省政府与11个市签订了湿地红线保有量责任状。

健全组织,层层建立湿地保护委员会。为更好地履行林业部门“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在积极组建省湿地保护中心的同时,2014年,全省成立了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省发改、财政、编办、国土、环保、农业、水利等10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林业厅分管副厅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省湿地保护中心承担。各市、县参照省里的做法,也相应成立了湿地保护委员会,不少市、县林业部门也成立湿地保护办公室,增加编制,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这一做法,很好地解决了靠林业部门一家难以办到或难以完成的问题,也充分调动了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实现了资源、信息共享。

 

云南

高位推动 创新机制

云南位于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六大国际国内河流的上游或源头。由于特殊的区位和地形,湿地资源具有生态区位重要、生态功能突出、生物种类丰富、湿地类型复杂多样、生态系统脆弱、湿地生态景观壮丽等鲜明特点,备受国内外关注。近年来,云南湿地保护努力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了云南高原湿地的建设发展。

争取支持,推进湿地法制体系建设。加强湿地督查。经过努力,2012年湿地相关提案被列为省政协10件重点提案之首,近年来还被列入省委、省政府的重点督查事项,促进了各级政府对湿地保护的重视。加快立法进程。2013年,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通过省人大审议,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2014年,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省湿地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政策措施。2015年,经省政府同意,将全省湿地保护执法纳入森林公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为规范管理,在省质监局的支持下,云南省出台了省级重要湿地认定、湿地监测等系列地方标准。

完善基础数据,建立湿地资源变化核查制度。实行全省湿地资源一张图和资源数据的动态管理,建立各县(区、市)的湿地面积和保护率核查制度,核查基准数据为2012年资源调查公布数据。每年抽查30个县(区、市),全省129个县(区、市)计划在4年内全部完成抽查工作,第五年具备更新全省湿地面积和保护率基准数据的条件。健全湿地资源管理数据库功能,严格数据修改、发布,实行数据库专人管理制度。

资金支持,湿地纳入省级相关考核考评。2013年,省财政厅将湿地作为云南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重要指标之一,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标准湿地面积,促进了部分县份将此项资金大幅度向湿地建设倾斜。2014年后,全省又先后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作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三农发展综合考评、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实绩考核评价及县域经济发展分类考核评价等考核考评内容。还配合省统计局、省委编办完成湿地自然资产负债表设计,从制度层面破解了湿地发展的“瓶颈”。

探索机制,推动湿地保护长效发展。建立湿地保护决策咨询机制,省政府成立了云南省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省林业厅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事务。建立湿地认定制度,2014年启动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发布认定标准和办法,第一批7处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发布,正在开展第二批和第三批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工作。建立湿地生态监测制度,印发了《云南省湿地生态监测规划》,将逐步建成由12个监测站、20处监测点构成的湿地生态监测网络。

江苏

责任考核 强力推进

人多地少,湿地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来,江苏省面对湿地资源遭围垦、污染、过度利用等严峻形势,将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大重点,推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等有力举措,推动了湿地保护事业的发展。

以自然湿地保护率考核为抓手,自然湿地保护率稳步提升。2011年,将自然湿地保护率列入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工程的指标体系,考核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省林业局为此制定了《江苏省自然湿地保护率监测统计办法》,每年初明确各地自然湿地保护目标任务,年底组织实地核查验收,并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向全省通报。这一措施有力促进了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稳步提升,“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自然湿地保护面积45万公顷,自然湿地保护率从24.1%提高到43.8%。

以湿地生态恢复考核为重点,促进退化湿地修复治理。江苏湿地受人为干扰历史长、强度高等因素影响,湿地退化严重。从2011年开始,全省每年将湿地恢复面积列入省委、省政府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明确各地湿地恢复目标任务,年底由省林业局将各市完成情况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各地。省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湖泊治理专项行动,通报非法围垦地点和面积,责成地方政府限期清除。实施退化湿地修复工程,“十二五”期间,实施修复工程110余项,投入资金约30亿元,修复湿地约65万亩。

以生态红线保护考核补助为契机,提高地方湿地保护积极性。2013年,《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印发实施,其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区等重要湿地被列入生态红线区域予以严格保护。省政府明确地方政府为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责任主体,同时建立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制定《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每年根据各地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管理成效确定生态补偿额度,每年全省下达涉及湿地的生态补偿资金都在8亿元左右,每亩平均100元,使纳入红线的湿地保护稳定有效可持续。

以湿地保有量考核为手段,保证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为了遏制湿地面积减少的趋势,2015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到2020年全省“湿地面积不低于282万公顷”的保有量,并印发《江苏省湿地保护规划(2015-2030)》,进一步落实目标任务。根据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成果,省林业局从2016年开始将湿地保有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地,列入对各地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考核中。

 

湖北

五大推进 提质扩面

湖北地处长江之“腰”,素有“千湖之省”美誉,又是三峡工程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承担着重大且艰巨的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责任。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提出了“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突出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以“五大推进”措施提速湿地保护建设。

领导重视,高位推进。今年省委书记李鸿忠5次就建设生态长江、绿色长江进行专题调研,迅速开展“查、关、治、罚、复、退”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治理污染、保护长江的强大声势。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实行了“湖长制、河长制”,强化对重点湿地的保护与恢复,全省领导抓、抓领导的湿地保护格局已经形成。

划定红线,扩大面积。《湖北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划定了全省144.5万公顷的湿地红线,实行总量管控。制定严格的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严格实行湿地用途管制,确保占补平衡。提出全省自然湿地保护率到2020年达到80%以上,地表河流三类以上水质比例达到80%以上。扩大湿地面积,加快推进了退垸、退耕、退渔大规模还湿工作,提升了湿地功能。

分类施策,恢复湿地。针对大九湖湿地人口集中、人为干扰强度大等问题,通过实施退耕还湿、移民搬迁、生态补水等措施,加强泥炭藓沼泽湿地恢复;针对龙感湖湿地杨树种植问题,召开当地政府、种植户、社区群众、专家代表参加的社区协调会,改杨树种植方式为稻谷的生态种植方式。立法对全省所有的天然湖泊湿地及丹江口库区等重点湿地全面取缔围网(箱)养殖,实行人放天养,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与原始景观

创新机制,责任追究。建立统一综合的湿地管理机构,全省57个国家湿地公园已成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44个,为当地县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业务归口上级政府林业部门。强化考核机制,省委、省政府把湿地面积、湿地保护面积作为生态保护的重要内容纳入了生态文明(生态省)建设工作考核指标。建立问责机制,近日印发的《湖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送审稿)》,明确了全省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人实行终身追责。

凝心聚力,加大投入。从2014年起省级财政将湿地保护纳入预算,每年安排资金500万元,明年有望达到2000万元。各市县近年来逐步加大湿地保护投资力度,少则上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争取全球环境基金、世界自然基金会、湿地国际等国际组织援助资金4500多万元。湖北省湿地保护基金会近2年募集资金1000多万元,开辟了湿地生态保护新的资金渠道。

青海

生态管护 设置到人

青海省湿地保护近年来成果显著,初步实现了湿地资源面积、湿地保护面积“双增”目标。为了保护好高原湿地资源,青海省从2015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启动实施了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初步探索出了一套高原湿地保护的新模式。

青海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大江大河的发源地,被称为“江河源头”。全省国土面积72.23万平方公里,其中湿地面积814.36万公顷,居全国第一。为了落实“生态保护第一”要求,2014年12月,青海省政府印发《关于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生态管护员公益岗位设置及管理意见》,明确在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新增设湿地管护员公益岗位。

青海湿地生态管护员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保护生态、惠及民生、激发内生动力、创新机制、落实管护职责、提升保护成效、实现社会和谐”。总体目标是建立一支“牧民为主、专兼结合、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湿地管护员队伍。基本方式采取“属地管护、层级监督、动态管理、上下联动模式”。基本原则是:因地制宜、科学设置、精准到乡、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扶贫移民户优先、就近管护、生产生活生态并重的原则;分级指导、村级管理的原则;量化指标、绩效考核、养人治事有效能见效的原则。

青海湿地管护员管护行政范围确定为三江源国家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即玉树州、果洛州、海南州、黄南州的21个县及海西州格尔木市所辖唐古拉山镇。设置方式平均按3万亩设置1名管护岗位,2890.6万亩湿地面积共设置设963个湿地管护岗位。工资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发放,全省963名湿地管护员,年工资总额为2080万元,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湿地管护员优先从扶贫移民户、困难户、无畜户中选聘,并积极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参与管护工作,承担10项管护职责,实行一年一聘制。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湿地生态管护情况和保护效果等进行不定期巡查监督,并进行绩效综合考评。目前,全省963名湿地生态管护员已完成聘任工作量的70%,履行管护职责的近40%。近日,省林业厅争取了60万元资金实行湿地管护员绩效考评工作,计划委托第三方,开展省级绩效评价,以达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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