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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出台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构建大山水大园林格局(图)
来源:福州日报 日期:2012-08-10 点击率:1078

福州 中国风景园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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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市建委获悉,为加强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加快历史风貌区修复和开发利用,福州市制定《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征求意见初稿),目前正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列出8类保护内容,力图保护、构建“三山鼎立、二塔对峙、样楼独秀、一线贯穿、内水萦绕、襟江带湖”的历史城区空间格局。

  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保护内容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历史城区格局和城市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古镇古村、不可移动文物、水下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市政府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负责规划、协调、审议、指导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

  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地段等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规划、建设控制导则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要实行名录制度。具备保护条件的对象,应由规划、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向社会公示,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领导小组审议,由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才能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具备条件的对象也可申请进入保护名录。

  七镇纳入名城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和凸显福州“山城合抱、派江吻海”的大山水、大园林空间格局,以“城为中心,江为纽带,山为背景”,整合、织补城市历史文化资源,打造“一城七镇、一江二湖、百河润邑、群翠绕城”的格局,展示城市特色。

  “一城”指历史城区,为1949年市区建成区内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由古城区和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组成。“七镇”为历史城区外围的闽安、马尾、林浦、螺洲、阳岐、洪塘、南屿7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条例要求,应保护、构建“三山鼎立、二塔对峙、样楼独秀、一线贯穿、内水萦绕、襟江带湖”的历史城区空间格局,延续原有“两山两塔两街区”的历史风貌,合理控制古城建筑高度和城市景观视线。

  市政府将严格保护老城历史风貌、整体格局和自然、人工、人文等环境要素,优化城市空间结构、控制老城开发总量、建筑体量、空间尺度,减轻人口压力。

  历史地段内应“显山露水”

  历史城区范围内划为历史地段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其高度控制应符合历史地段的具体保护要求;临近的历史地段之间,应划定高度过渡区域,不得新建高层建筑,保持合理的空间尺度。

  福州市的主要历史地段包括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3个历史文化街区,烟台山、乌山、屏山、于山、冶山、西湖、马尾、林浦、螺洲、洪塘、阳岐、闽安、南屿等13个历史风貌区,大桥头台江汛、泛船浦、马厂街、公园路、禅城花园、福建协和大学、鼓岭等7个历史建筑群。

  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还应符合“三山”视廊控制、八一七传统中轴线、白马河沿线、滨江沿线等保护规划中高度控制要求。

  违反保护条例应重罚

  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标志。

  对违反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据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文物及文物保护标志损坏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修改维修历史建筑、造成历史风貌破坏,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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