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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9月起施行
来源:新疆都市报 日期:2012-08-07 点击率:954
    《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日前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为北疆地区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10月31日为南疆地区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害、冻害、勘察、采矿和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野外用火的,应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通知临近负有防火责任的单位,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选择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并严防失火,确保用火期间有足够的扑火人员、设施、设备、工具,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同时,在森林防火期内还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火险天气条件、林内可燃物易燃状况和林火可能蔓延成灾的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森林高火险期内,经批准进入森林高火险区也不得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的将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森林防火期内,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重点国有林区管理机构可以在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主要路口,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进行登记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损毁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设施或破坏防火隔离带或生物防火林带的行为,将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予以赔偿。

    《办法》还鼓励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我区将逐步实行森林火灾保险保费国家和自治区补贴制度。

    森林防火单位要建专业扑救队伍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民委员会、林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和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应当配备扑火机具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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