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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美丽乡村也不能有违《公路法》
来源:互联网 日期:2011-12-17 点击率:2554
    12月13日上午,正当永康市清溪路政中队准备上路巡查时,在队部门口,碰见一位专门从乡下赶来举报的农民朋友。这位农民朋友反映,种植在原东永二线,现改为乡村道的象珠镇荷沅至清溪老路旁的许多行道树,这几天已被挖机挖掉。听了这位农民朋友的举报,清溪路政中队当即赶往现场。

    在路政管理人员赶到现场时,发现该路段原种植在路肩上的成排水杉,都已被毁倒在地上。经路政人员勘查,被毁的行道树水杉共有18棵,其高度都在10米以上,直径也有40公分。经对该毁树事件调查,得知是当地村里为建设美丽乡村,按村庄建设规划,先挖掉行道树,再在该路段修建上绿化带、花坛、以及水泥路。

    美丽乡村建设原本是件好事,但未经审批而擅自砍伐行道树,这是《公路法》与《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中明文规定禁止的,即“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而,建设美丽乡村也不能有违《公路法》。目前,对该毁树事件,永康市路政大队已与当地政府取得联系,正在调查处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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