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批准《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
来源:中华园林网 日期:2011-12-03 点击率:2483
11月26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了《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2年2月2日正式施行。
《条例》是江苏省内出台的首个湿地保护条例。《条例》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并融合了苏州地方特色,在多方面作出了突破和创新。《条例》共分二十九条,主要明确了湿地的定义、湿地管理体制、湿地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在湿地定义中将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纳入湿地保护范围,既符合国际《湿地公约》的要求,也较好地体现了苏州江南“鱼米之乡”的特色,又有利于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在湿地认定方面,明确了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需要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认定,并由市、县级市(区)政府公布名录与范围,“认定条件”则由政府部门组织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制定。在湿地征占用许可中,规定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征收、征用或者占用均需经过审核,并根据审核同意的湿地保护方案开展湿地恢复、保护工作。此外,除了对擅自征占用湿地和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外,《条例》对未按要求恢复、保护湿地的行为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加大了湿地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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