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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08-03-05 点击率:2396
国家林业局重新修订发布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分7章28条,对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组织及职责、测报员职责和条件、监测调查、预测预报、考核与奖惩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专家认为,这是我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走上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
  《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重点明确了四级森林病虫害防治主管部门和防治机构的责任,其中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全国测报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全国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测报方法,负责确定国家级中心测报点主测对象,审查和对外公布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防治情况及国内外重大以及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疫情数据等。
   新《办法》还对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地(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森防机构及国家级中心测报点的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办法》规定了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报告制度。定期报告要求,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7日至30日,各级森防站应按时逐级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本辖区内病虫害发生、防治汇总情况等;4月9月于每月的1日至5日分别报告上月新发生(发现)或发生严重病虫害种类的发生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文字报告。不定期紧急报告要求,新发生(发现)的危险性病虫疫情必须在7日内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严重病虫害在50公顷以上的,必须在7日内上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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