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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一
来源: 日期:2008-06-11 点击率:2863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释义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

    《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环境建设和国土绿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省的城市绿化事业同整个国家的城市绿化事业一样,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发展起来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推进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开展,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绿化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截止1991年底,全省共有园林绿地总面积15168.90公顷,其中公共绿地面积2700.60公顷,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2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4.06平方米。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市是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信息中心,人口密集,工商业繁荣,交通发达,特别是随着社会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原有的自然风貌和生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这不仅给城市带来了污染和一系列失衡问题,而且使城市密集的人群失却适宜生存的基本条件,因此必须运用城市绿化的手段来改善城市生态和城市人民生活的环境。城市绿化的基本特点是以绿色植物向城市输入自然因素,并形成一定的规模和系统,以平衡城市范围内的人工化和程式化的发展。绿化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防治污染,调节城市小气候,抵御自然灾害的发生或减少其所带来的损失。所以,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的积极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中良性因素的输出者。

    城市绿化要求城市各类用地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用绿色植物来装点。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能够反映出城市的环境质量、风貌特点、发达程度和文明水平。十九世纪末,英国人霍华德就曾提出了"田园城市"的理想。一个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离不开绿化。绿化美化了城市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在优美、舒适的环境中休息,开展各项生产、建设和文化、科学活动,使人感到身心愉快。所以,城市绿化在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体和精神健康,激发劳动群众的社会主义热情和积极性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城市绿化已成为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是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手段。因此,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也是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需要。《条例》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和需要制定出来的。

    《条例》制定依据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是本省实际。这也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要求。这里讲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条例》是在与这些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另外,在起草制定《条例》的过程中,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等政策性文件的基本精神,还参照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等规章。

    我省1982年经省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由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近十多年来,省政府根据国家的要求,还制定颁发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爱我中华、绿化江苏"活动的通知》、《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绿化步伐,进一步开?quot;爱我中华、绿化江苏"活动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各级政府领导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八五"期间建成平原绿化省的决定》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省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城市各类绿化的保护和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深入推进,城市绿化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采取新的对策和措施,也出现了不少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总结、肯定和推广。为此,早在1985年省建委就开始酝酿开展城市绿化立法起草工作,并进行了多次调查研究和论证。1991年,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城建委、省政府法制局和省建委,组织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全省城市绿化工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认真听取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广泛进行座谈、协调和论证。《条例》肯定和吸收了过去我省颁发的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采纳和反映了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所以说,《条例》也是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来的。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对象(事项)范围两个方面。

    《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就是城市规划区。从目前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城市"这个概念有两种用法:一是狭义的,仅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如将"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概念并列使用时,其中所谓的"城市",就是在狭义上使用的概念;另一是广义的,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如198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的规定。《城市规划法》是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法律。《条例》所使用的城市概念,就是《城市规划法》中的城市概念。城市规划区,按照《城市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从我省情况来看,由于实行市管县体制,为避免重复,1990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设市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目前,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中,都已划定了城市规划区范围。这就是《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方向,合理和节约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它是在经过周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形成的。城市规划区内无论是建成区还是待开发区都是经过统筹安排的整体。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的重要公用基础设施,需要从总体布局和结构上加以论证和部署,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所以城市绿化工作要覆盖整个城市规划区,也就是《条例》的地域适用范围,应当与《城市规划法》的地域适用范围相一致。

    从现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社会化大生产的规律性要求来看,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需要以城市规划区作为地域调整范围。城市生态是一个大的系统。城市建设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均衡发展,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从城市的大局来解决改善生态环境的问题,必须连同城市依托的大自然环境一起规划绿化问题,搞好城市大环境绿化。所以,《条例》规定其适用的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条例》适用的对象(事项)就是城市绿化。"城市绿化"的概念,通常有两种理解:一种是狭义的,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的活动;另一种是广义的,指充分利用城市自然条件、地貌特点和基础种植,将城市按国家标准规划设计的各级、各类园林绿地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特性的园林植物最大限度地覆盖起来,并以一定的科学规律加以组织和联系,使其构成有机的系统。广义的城市绿化包含狭义的城市绿化内容,但不仅限于或停留在通常所说的"种种树"、"养养花"上,而且要通过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活动,使城市绿地系统同城市以外的自然环境和大片林地相沟通,形成健全的城市生态,具有自身的风貌特点。《条例》所采用的城市绿化概念,正是这种广义的概念。

    从横向来看,城市绿化包括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四个重要环节。这里,城市绿化规划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市绿化的实体规划,即列入城市总体规划的绿地系统总体布局和发展目标,以及各类、各级城市绿地的发展标准和规划等;另一是城市绿化的工作规划,即实现实体规划目标的组织、资金、物质条件、技术准备、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同其他工程项目建设一样,也有立项、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程序,其不同的是绿化工程项目还有绿化种植成活、生长达到设计要求,需要一个更长的过程,其中问题更复杂一些。城市绿化的保护,包括对城市生态环境、自然地貌、植被、物种的保护,其中最为直接的是对城市绿地和绿化成果的保护。城市绿化管理是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绿化活动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所实施的管理,以及绿地管理单位对绿化种植的日常维护管理。所以,为了全面准确地反映出城市绿化的含义和所包容的完整内容,《条例》规定其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管理体制的规定。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绿化工作作为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的,并且随着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支城市绿化专业技术队伍和相对独立的管理体系。1949年10月,国家成立财政经济委员会基建处,负责全国基本建设和城市建设工作。1952年8月,国家成立建工部建设局,负责全国城市建设工作。1956年5月,国家成立城市建设部,同年11月召开全国城市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和任务。1958年2月,城市建设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绿化会议,要求全国城市发展绿化用苗圃,普遍植树,给城市增添绿色。1959年12月,国家建工部召开第二次全国城市绿化和园林工作会议,提出要继续发动群众,争取基本实现城市普遍绿化的目标。196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发出《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增加了城市绿化建设与养护的资金。1963年6月,国家建工部颁发了《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的若干规定(草案)》,对建国以来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这是一份具有规范意义的文件。1978年4月,中共中央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城市都要搞好园林绿化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展群众性绿化运动。1978年12月,国家建委召开全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强调普遍绿化的重要性。1979年6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198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提出要加速城市绿化建设。1982年2月。国务院按照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要求,制定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提出园林部门对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要努力搞好规划设计和苗木培育等各项具体工作。1982年12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入扎实地开展绿化祖国运动的指示》,要求城建部门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在1990年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建设部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的园林、绿化工作,承办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组的工作。1992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我省的城市绿化工作也一直是由城建部门负责的。建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城建部门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及时转发和组织实施了国家有关城市绿化的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加强城市绿化事业的措施,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比如,1963年7月,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建工部《关于企业绿化费用资金来源的规定》。同年11月,省建设厅与省农林厅、省供销合作社发出厂《关于加强对园林树木种子采集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1980年8月,省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调整期间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1981年11月,省城建局颁发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统一苗木价格》。1982年1月,省政府发出《关于成立江苏省绿化委员会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规定省绿化委员会下设三个组、其中农村、城市组的工作,分别由省农林厅和省城建局负责。省城建局同时发出《关于加强城市园林苗圃工作的意见》。1982年4月,省城镇建设局发出《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要点>的通知》。1982年6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原则批准,省政府发布了《江苏省城市绿化保护暂行条例》,规定了建设、园林部门对城市绿化的管理、保护职责。以后,省政府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明确各级建设、园林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并相应承担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城市组的工作。所以,在我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设、园林部门。这与国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是对应的。但是,考虑到我省各省辖市建设系统园林机构设置情况比较复杂,不宜强求一致。而且,随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的施行,对行政执法主体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所以《条例》规定:"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这里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含义是:凡有园林局(处),并且列入政府行政序列,是行政机关的(不论其行政级别如何),"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指园林局(处);凡没有园林局(处)或虽有园林局(处),但其不列入政府行政序列,不是行政机关的(比如是事业单位),"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指建委(建设局)。这样的立法意图,是实事求是的,比较符合我省实际,体现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基本精神。

    为了便于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便于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也为了使立法本身更完善,《条例》对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工作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的列举性规定。这就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这些职责的具体内容,在《条例》的有关条文中均有规定和体现。比如,行业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城市绿化的技术标准;监督城市各单位和各类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负责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设计审批;对生产、销售城市绿化苗木、花卉、地被植物进行监督和市场管理等。

    我省的绿化管理体制,作为整个国家绿化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是在建国以来长期实践中逐步确立和完善起来,并由有关法律、法规固定下来的。按规定,目前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些植树造林、林场管理以及水库、堤坝、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化工作等,历来是由林业(多管)、水利、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所以,为了使过去长期形成的管理体制和部门分工不被打乱,保持有关法律、法规的相互协调和衔接,《条例》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即建制镇,也属于"城市"的范畴。但建制镇是按国务院规定的标准由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不设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条例规定,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对于建制镇来说,主管城市绿化工作的就是镇人民政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地位和发展政策的规定。

    城市绿化事业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的重要公用设施之一,它关系到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生活环境的美化和人民身心健康,是一项惠及当代、荫及子孙的事业,对整个城市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各级政府都必须十分重视城市绿化建设。

    但是,城市绿化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特别是植物的生长、成熟及生命的维护,需要从长计议,不间断地投入大量的精力和细致的管护,进行周密的部署和安排。

    城市绿化是关系到城市的全局和长远的建设事业,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民经济计划中的各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建设都应考虑配套的绿化建设。地区发展计划中的国土开发利用计划必须包括绿化建设,以提高国土开发的质量和综合效益,创造优越的投资环境吸引建设项目和资金。社会发展计划也必须包括城市绿化。因为城市绿化是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防灾、救灾的重要措施,与城乡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密切相关。所以,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把城市绿化列为重要内容,统筹兼顾,使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协调、配套、均衡地发展。《条例》明确肯定了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化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这就是《条例》所确立的城市绿化建设的地位。

    发展城市绿化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依靠科技进步。城市绿化作为一门学科,既包括科学的内容,又具有文化艺术特性。它不同于建筑、土木工程学,也不同于造林、营林学。它具有广泛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础,同园林学、植物学、生态学、环境学、地貌学、社会学、美学、心理学等有着密切联系。城市绿化又是实际应用学科,既要符合科学的规律,遵循艺术的原则,又要有规划设计理论和技术、工程措施技术、育种和栽培管理技术、测试检验技术等的支持。因此,城市绿化是一个涉及许多方面内容的重要课题。

    建国以来,特别是近十多年来,我省在城市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但从总体来看,城市绿化事业仍然是以传统的生产方式、体力劳动、手工操作为主,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的改造和武装,缺乏对国外现代化城市绿化范例、方法和经验的大胆借鉴。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没有充分展现出来,城市绿化事业的巨大潜力没有充分挖掘出来。因此,各级政府要重视科学技术在城市绿化上的投入,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大力推广城市绿化科学研究的新成果、新技术。对那些涉及全局和长期发展的课题要给予重点支持;对那些能够改变行业面貌、产生巨大效益的科技项目,要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力量集中研究攻关,重点宣传推广;同时还要建立和完善各种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城市绿化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只要各级政府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肯定会有大的改善和提高。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中的单位和公民对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表彰和奖励方面的规定。

    我国自古就有在家前屋后进行庭院绿化的习惯。建国初期,毛泽东同志曾发出"绿化祖国"的伟大号召。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邓小平同志的积极倡导下,开展了全民义务植树运动。1979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3月12日为我国的植树节。1981年12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该《决议》规定:"凡是条件具备的地方,年满十一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按照《决议》要求,

    国务院于1982年2月27日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规定:"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单位要将人数据实统计上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具体任务的依据。县级绿化委员会在分配义务植树任务时,要按照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棵的要求,确定具体指标,因地制宜地进行灵活多样的安排。可以按单位划分责任地段,承担整地、育苗、栽植和管护任务;也可以按相应劳动量,分配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任务。此项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条例》所称"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指这些规定。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对激发人们的爱国热忱,发扬中华民族植树爱林的优良传统,树立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重大的意义。所以,《条例》强调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城市绿化是一项周期性较长的工作。植物从生长到成熟总要经过一段时期。中国有句俗语,叫做"十年树木",正反映"厂城市绿化的这一特点。为了保证植树的成活和茁壮成长,保证绿化成果如期发挥出效益,《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这也是城市绿化义务和权利相一致的体现。

    城市绿化既是一项光荣的任务,美的事业,也是一项十分艰苦和繁重的工作,需要付出许多艰辛的劳动。因此。《条例》规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这里,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主要包括:在城市绿化规划、设计中创造新风格,做出新成绩;在城市绿化科研和推广工作中培育新品种,具有新发展,提出新成果;在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长期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做出重要贡献;在城市绿化保护工作中敢于向违法行为作斗争,有突出表现,等等。至于表彰和奖励的方式。既可是物质上的,也可是精神上的,还可以是物质和精神相结合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政府决定。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规划编制的规定。

    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绿化建设的基本依据,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具体条件,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指导下,制定城市绿化的发展目标和各类绿地用地指标,选定各项主要绿地的用地范围和使用性质,论证其特点和主要工程、技术措施。结合城市自然地貌、河湖交通体系,合理安排整个城市的绿地系统,作为指导城市各类绿地的详细规划和建设管理的依据。本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这是由于城市绿化规划既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又是一项独立的专业规划。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本条将这一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到城市规划和建设(园林)等部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均系城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者和执行者。城市绿化规划工作是他们的共同责任。本条所称"绿化规划"与《城市规划法》所称"绿地系统规?quot;指的是同一事物。

    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以城市规划部门为主,吸收园林部门参加;二是由规划部门编制后征求园林部门的意见;三是由园林部门编制后交规划部门汇总到总体规划中。《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规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这与本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

    在编制绿地系统规划过程中,上一级政府的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技术指导,在形成规划讨论稿时,应征求上一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论证组对规划讨论稿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意见。上一级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组织论证。

    规划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规划讨论稿进行修订,形成送审稿。出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强调城市绿化规划纳入城市总体现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应予认真贯彻。

    在城市总体规划修订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作相应修订。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批准后,由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不得随着改变,如有重大改变,须报请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规划年限和范围;

    (三)绿地系统布局;

    (四)绿地指标和定额;

    (五)各类绿地规划;

    (六)树种规划;

    (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

    (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内容的规定。

    城市园林绿化是建设高质量城市环境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城市文明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园林绿化的要求亦将愈来愈高。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指导思想是否正确,布局、规划指标是否科学合理,是能否建成高质量城市环境的决定因素之一。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每个城市都要有自己的特色,没有风貌特色的城市是缺乏个性的。城市绿化规划正是解决城市风貌特色的一个重要手段。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要密切结合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城市所处的地理位置、生物气候带特征,以形成城市独特的个性及风貌;第二,绿地系统应当布局均衡,大、中、小绿地级配合理,点、线、面,即:园林景点、各类绿地、绿带以及道路、水体的绿化直到市郊的自然环境有机结合,溶为一体。妥善确定各类绿地的性质、位置、规模、服务半径,使整个系统功能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第三,应当满足各类园林绿地的游息审美要求,形成丰富多彩的园林绿化景色和城市景观。第四,满足维持和提高城市生态平衡的要求,起到改善城市环境的作用。第五,通过合理布局城市绿地,明确各类绿地功能、特色,有利于城市开发利用风景园林资源,发展旅游事业,获取经济效益。

    植物材料规划(原称树种规划)作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全过程中,更是一项必须先行的十分重要的工作。

    按照现代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的功能大于个体的功能之和。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的功能将远远高于随意设置的相同面积的绿地。省建设委员会制定的《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内容的规定》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应认真执行。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规模指标的规定。

    国家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指标主要有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三项指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居民平均每人占有公共绿地的数量;绿化覆盖率是指城新袒?种植中的乔木、灌木、草坪地被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占城市总面积的百分比;绿地率是指城市中各类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百分比。对于城市每个区域或独立的单位来说,也可以来用上述指标来衡量本区域或本单位的绿化水平??br>世界各国城市绿化规划指标有所不同,考核城市绿化的指标也很多。我国在1990年以前主要考核人均公共绿地、绿化覆盖率两项综合指标。但是,绿化覆盖率由于随时都在变化,在手工统计的情况下,花费很大的工作量,亦难于精确。在国际上缺少可比性。因而,自1991年起,国家增加了城市绿地率的考核指标,同时沿用绿化覆盖率指标。这样,三项指标相配合,可以较全面地反映城市绿化的水平和质量,保持考核指标的连续性,增加国际间的可比性。

    城市中工业和人口高度集中,城市化所带来的城市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日趋严重。从卫生学上保护环境的需要和防灾防震的要求来看,城市绿化覆盖面积应达到市区面积的30%;根据林学的研究,一个地区的覆盖率至少应在30%以上,才能起到改善气候的作用;如考虑大气中氧气与二氧化碳的平衡,城市居民需要的绿地面积起码要30-40m2/人;疗养学上认为舒适的休养环境,其绿地面积要在50%以上;联合国生物圈生态环境组要求城市绿化达到平均每人60m2。国外不少城市已达到或接近这一要求。华沙、堪培拉超过70m2/人,绿化用地占城市用地的58%。美国和原西德规划绿地指标为40m2/人,英国为25m2/人。日本基础低,也提出了近期6m2/人,远期9m2/人的规划指标。

    江苏老城市众多,城市建成区内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大,城市用地紧张,徐州市以及大部分苏南城市表现更为突出。城市绿化的基础条件很差,而改善、保护城市环境,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在客观上又要求城市安排足够数量的绿地,因此本条规定城市绿地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提出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这一规定,既考虑了我省城市绿化指标的科学要求,也考虑了我省城市的实际情况。既不简单盲目攀比国际先进城市的绿地指标,也不是置城市生态环境等城市绿化景观、城市居民游息需求于不顾,经过努力,这些指标是可以实现的。

    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地分类的规定。

    城市绿地大致可分为六类,即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这是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中的规定。公共绿地是指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和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他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防护绿地是指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风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以下简称《标准》)是我国第-部城市规划技术标准。绿地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标准》中占有一定地位。《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绿地分类与这阶段的用地平衡表相对应。第八大类绿地下设两项中类: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公共绿地下设两小类:公园和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下设两小类: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参加城市用地平衡,并起城市绿地系统的骨干作用。这与国家及省绿化《条例》中的分类一致。《条例》所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三类,在《标准》中从属于城市居住、公共设施、工业、特殊等其他类用地,不在《标准》用地平衡表范围。据江苏省城市绿化航空遥感调查评价研究报告,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在城市绿化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绿化覆盖面积远高于其它绿地,一般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多数城市上述三类绿地约占建成区面积的10%以上,是城市绿化的基础,是绿地系统的"面"。《标准》规定参加城市用地平衡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占建成区面积的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绿地比例可大于15%,加上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风景林地三类不在平衡表范围的绿地,城市绿地总面积基本可达到建成区面积的20-30%。甚至30%以上。

    《标准》中街头绿地就是《条例》所称公共绿地中的街道广场绿地。《标准》指出街头绿地是指沿道路、河湖、海岸、城墙等,设有一定游览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但不应把一般道路绿化当作街头绿地对待。街头绿地沿道路设置时,一般有二种情况:(1)在道路规划设计时,在专门地段扩大道路断面,留出安排街头绿地的位置,如街心花园,步行林荫道等。(2)利用位于道路一侧或两侧的道路绿化用地,把道路红线与建筑线之间的用地组合起来,增添设施,形成街头绿地。(3)在道路红线外侧,选择宜于作街头绿地的专门地段进行安排。

    目前,我省大多数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形式都采用上述方式布置,形成街头绿地式"园林路"(步行林荫道)、街心花园等,扩大了城市的公共绿地面积。而一般道路及用地紧张的干道,因用地狭窄,通常以植树为主,呈带状,没有形成街头绿地,因此不计入公共绿地。

    用公共绿地面积和城市人口即可算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用六类绿地总和与城市总面积可算出城市绿地率;通过各种绿地、绿带实有的绿化种植覆盖面积就可计算出绿化覆盖率等指标。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形成功能完善、重点突出、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的城市绿地系统,就能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原则的规定。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每个城市都要有自己的特色,没有风貌特色的城市是缺乏个性的,因而在城市之林中就缺乏独特的影响力。而城市绿化规划正是解决城市风貌特色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利用自然、人文条件,通过城市绿化规划方法和相关措施而形成。自然条件包括地形、地貌、土壤、水体、植被、气象等因素;人文条件包括历史背景和遗迹、文化特征、宗教、民俗、风情等因素,还应包括城市的社会经济状况,人的素质、心理因素等,总之只有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才能使城市绿化规划扬长避短,趋于完善,形成既尊重和沿袭优良传统,又具有时代新内容、新意境的地方特色。

    许多城市根据自己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创造了规划、建设城市绿化系统的各自独特的经验,如有的城市将独有的山河充分绿化形成特有的风貌;有的将历史遗迹环境加以绿化,成为独特的自然、文化风貌;有的将城墙遗址规划成环城公园给城市镶上绿色的项链;有的以地方植物、市树、市花为特点,形成气候带的风貌等等。这些都为构成本城市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绿地系统创造了条件。

    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释义]
    本条是对保护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规定。

    城市绿地是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环境保护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绿地关系到改善城市生态,美化城市环境,为人民提供休息、活动场所以及改善投资环境,发展旅游事业等方面。因此,保护城市绿化用地是关系到城市现有环境质量、长远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的大事。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城市在较长的时期内的发展目标的总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规划制定后的较长时期内逐步实施建设。各类规划用地都是整体规划不可分割的部分,关系到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城市协调、均衡的发展,特别是规划绿地更具有关系到城市布局和整体系统的重要部分。规划用地的性质一经确立,它就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任何擅自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作法都是对规划严肃性的侵犯。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在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受到高度重视。在世界上许多城市已将城市绿地系统作为城市建设之主体及城市规划的骨架来对待,并用各种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来保证绿地系统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规划绿化用地是完整的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和平衡,改变其性质,甚至挪作它用,无疑等于破坏整个城市的绿化布局及绿地系统。所以本条强调城市规划确立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这就强化了依法保护绿化规划用地的积极意义。

中国草坪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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