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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五)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日期:2010-03-15 点击率:2811

第四章 专项规划

4.3  典型景观规划

 4.3.1   风景区应依据其主体特征景观或有特殊价值的景观进行典型景观规划。应包括典型景观的特征与作用分析;规划原则与目标;规划内容、项目、设施与组织;典型景观与风景区整体的关系等内容。

 4.3.2   典型景观规划必须保护景观本体及其环境,保持典型景观的永续利用;应充分挖掘与合理利用典型景观的特征及价值,突出特点,组织适宜的游赏项目与活动;应妥善处理典型景观与其他景观的关系。

4.3.3   植物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维护原生种群和区系,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
  2.因境制宜地恢复、提高植被覆盖率,以适地适树的原则扩大林地,发挥植物的多种功能优势,改善风景区的生态和环境;
  3.利用和创造多种类型的植物景观或景点,重视植物的科学意义,组织专题游览环境和活动;
  4.对各类植物景观的植被覆盖率、林木郁闭度、植物结构、季相变化、主要树种、地被与攀缘植物、特有植物群落、特殊意义植物等,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的控制性指标及要求;
  5.植物景观分布应同其他内容的规划分区相互协调;在旅游设施和居民社会用地范围内,应保持一定比例的高绿地率或高覆盖率控制区。

  4.3.4   建筑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维护一切有价值的原有建筑及其环境,严格保护文物类建筑,保护有特点的民居、村寨和乡土建筑及其风貌;
  2.风景区的各类新建筑,应服从风景环境的整体需求,不得与大自然争高低,在人工与自然协调融合的基础上,创造建筑景观和景点;
  3.建筑布局与相地立基,均应因地制宜,充分顺应和利用原有地形,尽量减少对原有地物与环境的损伤或改造;
  4.对风景区内各类建筑的性质与功能、内容与规模、标准与档次、位置与高度、体量与体形、色彩与风格等,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措施;
  5.在景点规划或景区详细规划中,对主要建筑宜提出:(1)总平面布置;(2)剖面标高;(3)立面标高总框架;(4)同自然环境和原有建筑的关系等四项控制措施。

 4.3.5   溶洞景观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维护岩溶地貌、洞穴体系及其形成条件,保护溶洞的各种景物及其形成因素,保护珍稀、独特的景物及其存在环境;
  2.在溶洞功能选择与游人容量控制、游赏对象确定与景象意趣展示、景点组织与景区划分、游赏方式与游线组织、导游与赏景点组织等方面,均应遵循自然与科学规律及其成景原理,兼顾洞景的欣赏、科学、历史、保健等价值,有度有序地利用与发挥洞景潜力,组织适合本溶洞特征的景观特色;
  3.应统筹安排洞内与洞外景观,培育洞顶植被,禁止对溶洞自然景物滥施人工;
  4.溶洞的石景与土石方工程、水景与给排水工程、交通与道桥工程、电源与电缆工程、防洪与安全设备工程等,均应服从风景整体需求,并同步规划设计;
  5.对溶洞的灯光与灯具配置、导游与电器控制,以及光象、音响、卫生等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要求及配套措施。

  4.3.6   竖向地形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保护地质珍迹、岩石与基岩、土层与地被、水体与水系,严禁炸山采石取土、乱挖滥填盲目整平、剥离及覆盖表土,防止水土流失、土壤退化、污染环境;
  2.合理利用地形要素和地景素材,应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地组织地景特色,不得大范围地改变地形或平整土地,应把未利用的废弃地、洪泛地纳入治山理水范围加以规划利用;
  3.对重点建设地段,必须实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不得套用“几通一平”的开发模式,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修复、表土恢复、地被更新、景观创意等各项技术措施;
  4.有效保护与展示大地标志物、主峰最高点、地形与测绘控制点,对海拔高度高差、坡度坡向、海河湖岸、水网密度、地表排水与地下水系、洪水潮汐淹没与浸蚀、水土流失与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灾变等地形因素,均应有明确的分区分级控制;
  5.竖向地形规划应为其他景观规划、基础工程、水体水系流域整治及其他专项规划创造有利条件,并相互协调。

第四章 专项规划

4.4  游览设施规划

 4.4.1   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规划应包括游人与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客源分析预测与游人发展规模的选择;游览设施配备与直接服务人口估算;旅游基地组织与相关基础工程;游览设施系统及其环境分析等五部分。

 4.4.2   游人现状分析,应包括游人的规模、结构、递增率、时间和空间分布及其消费状况。

 4.4.3   游览设施现状分析,应表明供需状况、设施与景观及其环境的相互关系。

  4.4.4   客源分析与游人发展规模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析客源地的游人数量与结构、时空分布、出游规律、消费状况等;
  2.分析客源市场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
  3.预测本地区游人、国内游人、海外游人递增率和旅游收入;
  4.游人发展规模、结构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表4.4.4的内容要求;
  5.合理的年、日游人发展规模不得大于相应的游人容量。

游人统计与预测

4.4.4



海外游人国

国内游人

本地游人

三项合计

年游人规模
(
万人/)

年游人容量
(
万人/)

备注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统计

预测

4.4.5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4.4.5-2)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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