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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日期:2010-03-13 点击率:2869

第三章 一般规定

3.2  风景资源评价

 3.2.1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3.2.2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源,宜作单独评价。

  3.2.3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3.2.3

大类

中类

小类






1.天景

(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露(8)其他天景

2.地景

(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3.水景

(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川(10)其他水景

4.生景

(1)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景

(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8)其他园景

2.建筑

(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3.胜迹

(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他胜迹

4.风物

(1)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物产(8)其他风物

 3.2.4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3.2.5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3.2.6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3.2.7   风景资源评价应对所选评价指标进行权重分析,评价指标的选择应符合表3.2.7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风景区或部分较大景区进行评价时,宜选用综合评价层指标;
  2.对景点或景群进行评价时,宜选用项目评价层指标;
  3.对景物进行评价时,宜在因子评价层指标中选择。

风景资源评价指标层次表

3.2.7

综合评价层

赋值

项目评价层


因子评价层

1.景源价值70

70-80

(1)欣赏价值
(2)科学价值
(3)历史价值
(4)保健价值
(5)游憩价值

①景感度②奇特度③完整度
①科技值②科普值③科教值
①年代值②知名度③人文值
①生理值②心理值③应用值
①功利性②舒适度③承受力

2.环境水平2

20-10

(1)生态特征
(2)环境质量
(3)设施状况
(4)监护管理

①种类值②结构值③功能值
①要素值②等级值③灾变率
①水电能源②工程管网③环保设施
①监测机能②法规配套③机构设置

3.利用条件

5

(1)交通通讯
(2)食宿接待
(3)客源市场
(4)运营管理

①便捷性②可靠性③效能
①能力②标准③规模
①分布②结构③消费
①职能体系②经济结构③居民社会

4.规模范围

5

(1)面积
(2)体量
(3)空间
(4)容量

3.2.8   风景资源分级标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景源评价分级必须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五级;
  2.应根据景源评价单元的特征,及其不同层次的评价指标分值和吸引力范围,评出风景资源等级;
  3.特级景源应具有珍贵、独特、世界遗产价值和意义,有世界奇迹般的吸引力;
  4.一级景源应具有名贵、罕见、国家重点保护价值和国家代表性作用,在国内外著名和有国际吸引力;
  5.二级景源应具有重要、特殊、省级重点保护价值和地方代表性作用,在省内外闻名和有省际吸引力;
  6.三级景源应具有一定价值和游线辅助作用,有市县级保护价值和相关地区的吸引力;
  7.四级景源应具有一般价值和构景作用,有本风景区或当地的吸引力。

 3.2.9   风景资源评价结论应由景源等级统计表、评价分析、特征概括等三部分组成。评价分析应表明主要评价指标的特征或结果分析;特征概括应表明风景资源的级别数量、类型特征及其综合特征。

第三章 一般规定

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

3.3.1   确定风景区规划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应依据以下原则:景源特征及其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历史文化与社会的连续性;地域单元的相对独立性;保护、利用、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3.2   划定风景区范围的界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有明确的地形标志物为依托,既能在地形图上标出,又能在现场立桩标界;
  2.地形图上的标界范围,应是风景区面积的计量依据;
  3.规划阶段的所有面积计量,均应以同精度的地形图的投影面积为准。

3.3.3   风景区的性质,必须依据风景区的典型景观特征、游览欣赏特点、资源类型、区位因素,以及发展对策与功能选择来确定。

 3.3.4   风景区的性质应明确表述风景特征、主要功能、风景区级别等三方面内容,定性用词应突出重点、准确精炼。

 3.3.5   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应依据风景区的性质和社会需求,提出适合本风景区的自我健全目标和社会作用目标两方面的内容,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贯彻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历史、当代、未来三个阶段的关系,科学预测风景区发展的各种需求;
  3.因地制宜地处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4.使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功能安排和项目配置、人口规模和建设标准等各项主要目标,同国家与地区的社会经济技术发展水平、趋势及步调相适应。

第三章 一般规定

3.4  分区、结构与布局

3.4.1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属性、特征及其存在环境进行合理区划,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区内的规划对象的特性及其存在环境应基本一致;
  2.同一区内的规划原则、措施及其成效特点应基本一致;
  3.规划分区应尽量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线状等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3.4.2   根据不同需要而划分的规划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需调节控制功能特征时,应进行功能分区;
  2.当需组织景观和游赏特征时,应进行景区划分;
  3.当需确定保护培育特征时,应进行保护区划分;
  4.在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中,可以几种方法协调并用。

3.4.3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规划内容和项目配置应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并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
  2.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
  3.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编辑:中国草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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