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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版《北京市绿化条例》
来源:中国花卉报 日期:2010-03-05 点击率:2703

 

  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市绿化条例》。新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已经实施了20年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同时废止。

  此次出台的《北京市绿化条例》是顺应时代发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全新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原则下的一次创新之举。

  城乡不再“两张皮”

  从条例的名称上看,旧条例叫《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而新条例去掉了“城市”二字,变成了《北京市绿化条例》。别小看这区区两个字的变化,其含义就大不一样。这标志着北京的绿化美化已经开始从城市建成区扩大到全部行政区域,打破了以往城市、郊区“两张皮”,管理、标准不明确的局面,真正实现了城乡统筹发展的绿化美化新格局。

  弱化行政绿化指标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指标已经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正逐步淡出法律法规,这一点在新条例当中体现得非常明显。1990年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其中规定了9项绿化行政指标,包括了机关、企事业单位、饭店、医院、学校等绿化建设的行政指标,而新条例砍掉了其中的8项,仅保留了居住小区的绿化行政指标。根据新的《北京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并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之所以要弱化行政绿化指标,一方面是因为《北京市绿地系统规划》已经编制完成,对全市绿化系统的结构、布局、指标和近期重点建设项目提出了具体要求。绿地系统规划作为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规划部门编制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因此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会按照绿地系统规划严格掌握,无需再规定具体指标。另一方面,国务院在对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中指出“建设节约型社会,严格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新条例弱化了行政绿化指标,有效解决了节约用地与建设工程绿地率达标之间的矛盾。

  创新理念贯穿其中

  应该说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北京市就一直围绕着绿化美化在做文章,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特别是2008年,在绿色奥运的建设过程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成为北京绿化美化建设历史上的一笔宝贵财富。为了将这些经验传承发扬,有些内容已经写进了新的条例中。如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共绿地绿化施工前,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送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又如第四十五条规定:“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施工前告知制度的明确,使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随时监控,做到心中有数。

  另一个创新就是集中建绿地。在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成片开发或者改造的地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集中绿地,绿地建设费用纳入开发建设总投资。”从这几年的绿化建设实践中发现,在大型商务区、公共区域,按照规划比例将分散的绿地面积集中起来,统一规划建设成一个大型绿地的做法已经得到成功验证。位于西城区金融街的大型绿地不仅完全满足了规划建设绿地面积的要求,而且也为该地营造了一个集中成片的绿地景观。

  新条例在绿化行政管理上实现了分区、分层、分类管理,将行政管理的大部分权限交由区县绿化部门行使,这也不失为一个创新。过去区县一级的园林部门只是园林绿化的组织和建设单位,没有管理职能,而新条例大大加强了基层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为了适应新条例的要求,目前北京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已经陆续完成部门建制和体制改革。

  本着生态优先这一宗旨而出台的新条例,还首次提出了“购买碳汇”作为单位和个人履行植树义务的一种形式。率先将碳汇内容写进地方法规中,这在全国还是首创。

  以人为本得以体现

  《北京市绿化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和谐理念,突出了绿化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尤其是当绿化与人民群众生活发生矛盾时,人性关怀体现得尤为突出。新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居民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新条例一改过去绿化优先的“冷面孔”,而增添了不少人情味。

  为了确保居民居住区绿化面积,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地平面图制作成标牌,在居住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另外,在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第六十三条还规定:“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加大处罚和居民的监督力度,可有效避免居住区规划绿地被随意侵占,确保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有关规定”逐一细化

  在新条例中,有很多这样的表述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绿化工程,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植树”等,条例中提到的“有关规定”必须要有章可循,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因此,在今年3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施前,针对条例中涉及的43项“有关规定”将逐一进行规范和细化,确保新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更加严谨,更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国草坪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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