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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林业局执行
来源:国家林业局 日期:2009-12-01 点击率:2653

国家林业局关于重庆市林业局执行

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执行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渝林资〔200958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自《意见》下发之日起,商品林采伐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简化为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除国有林外,允许对森林采伐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未明确的采伐类型纳入相应的其他采伐类型。

  二、自2010年度起,我局不再下达全国木材生产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在年度采伐作业实施前,将木材生产计划统一向我局备案。地方国有林编限单位的木材生产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

  三、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精神,十一五期间商品材采伐限额仍应作为控制性指标。

  特此复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

中国草坪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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